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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新规 | 2026年3月份实施的部分法律法规
点击数:0次 更新时间:2026-02-27 16:06:20

 0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9月12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仲裁法》规定,仲裁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除外。仲裁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的,与线下仲裁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支持仲裁机构加强与境外仲裁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仲裁规则的制定。支持仲裁机构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仲裁活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需要,可以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活动。此外,还对涉外仲裁、仲裁监督和法院支持仲裁等相关制度作了修改完善。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正式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1.明确对外贸易需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2.鼓励以各种模式开展国际服务贸易,将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正式纳入。

3.推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国际互认,推进绿色贸易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建设。

4.加强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5.因进口激增或贸易转移导致国内产业受损的,可申请贸易调整援助。支持企业积极应对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6.明确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协助规避反制措施,在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失灵时,可依法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0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

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1.完善自然保护区功能定位。

2.明确自然保护区建设总体要求。

3.落实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改革部署。

4.规范自然保护区设立。

5.强化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

6.严格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和执法主体,加大处罚力度。

 04《殡葬管理条例》

修订后的《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条例》共8章73条,分为总则、殡葬设施、殡仪服务、安葬服务、丧事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1.明确殡葬管理要求。

2.明确殡葬基本公共服务。

3.加强收费管理。

4.加强全链条监管。

5.推行节地生态安葬。

 05《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条例》

《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3月1日施行。《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规衔接配套,把终身追责、一查到底从工作要求上升为刚性制度,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让权力运行更透明、责任界定更清晰、群众监督更顺畅。

06《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教育部、公安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3月1日施行。

《办法》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要求,明确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4种类型及具体表现形式,将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等近年来突出问题纳入治理范围,对算法推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可能带来的内容风险提出防范要求,确保《办法》科学严谨、与时俱进。

《办法》要求,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网站平台和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防范和抵制措施,避免对未成年人产生负面影响。

 07《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

《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由国家药监局发布,2026 年 3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主要内容如下:

1.总则定调:遵循中医药规律,强化全链条监管与产业升级。

2.生产基本要求:严控各品类生产规范,强化特殊品种管理。

3.全流程管控:追溯、警戒、人员管理多维度筑牢质量防线。

4.质量管理:强化标准建设,优化检验规则,严控源头质量。

5.监管与行业发展:健全中药特色监管体系,推动资源高效利用。

 08《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民政部公布新修订的《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完善了评估定义和原则等基本内容。

2.放宽了社会组织参评条件。不再将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及受到轻微行政处罚作为限制性条件。

3.优化了评估工作程序。将复核委员会相关工作纳入评估委员会。在评估等级有效期的前2年内申请重新评估的,可以适当简化实地评估的程序和内容。

4.明确民政部门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抽选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社会组织,对其进行跟踪评估。

5.规定评估等级有效期从民政部门发布评估结果公告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延续至第5年的12月31日终止。

09《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如下:

1.修改《城市绿化条例》等行政法规,调整了已变更的机构名称和职责划转涉及的机构名称,更好地适应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实践。

2.修改《风景名胜区条例》等行政法规,完善有关规划审批制度,与国家有关改革政策做好衔接。

3.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

4.废止《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更好地适应当前改革发展实践需要以及有关领域工作实际。

 10《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已于2026年2月1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1.深化国家机关联系代表、代表联系群众的制度机制,明确规定建立人大代表家站点、全过程人民民主巴渝实践站等基层联系平台,并要求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2.明确将“参加选举和表决”列为代表法定义务,强化代表履职的政治要求和责任意识。

3.要求承办单位对代表所提事项在研究解决时,必须在答复中承诺明确责任单位和落实时限,建立承诺事项台账,并接受代表评价。

4.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建设全市统一的代表履职数字化平台,为代表依法履职、加强学习培训提供便利。

11《重庆市地方金融条例》

《重庆市地方金融条例》已于2025年11月28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范围。

2.强化全生命周期管理,规定设立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条件、程序,报经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批准。

3.明确地方金融组织禁止行为。

4.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

5.对西部金融中心建设作出规定。

6.设定了罚款、停业整顿、吊销金融业务经营许可等行政处罚措施。

12《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已于2025年11月28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创新设置“数字管线”专章,通过管线“数智治理”一体化机制建设,全面实现治理效能提升。其中,规定搭建跨部门数据共享平台,以城市数字管线应用系统为核心,整合接入三级治理中心,贯通地理信息与行业系统数据,推动加强在管线规划、施工、运维、服务等方面场景的互通,并明确“城市管线地理信息系统和各行业专业信息系统应当向城市数字管线应用系统共享管线数据”。

2.建立全口径数据动态归集机制,明确由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权属单位归集运行、改造等数据,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归集地理信息数据,形成“行业更新+地理整合”双向数据链。

3.推行综合设计施工统筹,由道路建设单位组织管线综合设计,明确参数并编制同步施工方案,设置工期预警及责任机制。

4.推行管线强制入廊制度,规范综合管廊使用与管线布局,减少因管线单独建设导致的反复开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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