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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新规 | 2026年2月份实施的部分法律法规
点击数:0次 更新时间:2026-01-29 15:32:27

01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我国首部专门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综合性立法《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44条,全文从监督体制与职责、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处理程序、监督工作保障等全要素维度夯实行政执法监督法治化基石,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执法监督进入全面法治化的新发展阶段。

《条例》通过立法形式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措施、争议协调机制等经验做法予以制度化规范化,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在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强化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加强执法监督,有效解决行政执法突出问题,防止执法扰民扰企,防止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将行政裁量权基准等执法标准制度执行情况列入监督范围,有利于进一步统一执法裁量基准,有效解决因裁量权行使不当造成的“类案不同罚”问题,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统一、稳定、可预期的发展环境。通过强化监督,在统筹好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关系上下功夫,推动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住”的经济秩序,更好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02《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已于2025年11月27日经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总体工作要求:《条例》明确立法目的,规定为了促进全民阅读,推进书香社会建设,增强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养,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

二、强化主管部门职责。《条例》规定,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三、加大阅读推广力度。《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开展内容健康向上、展现文化底蕴、形式丰富多样的全民阅读推广活动,从事全民阅读推广应当具备相应领域的专业能力,推广优质阅读内容。

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2号,以下简称《解释》),围绕矿产资源纠纷中的突出问题与实践难题,总结审判经验,提炼裁判规则,回应实践亟需。《解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2号)同时废止。

《解释》共二十三条,对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生效和解除,未设置矿业权勘查、开采合同的效力,特殊区域内勘查、开采合同的效力,矿业权转让、作价出资、抵押,合作勘查、开采等流转合同的效力,越界勘查、开采的损失范围,涉公共利益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补偿责任及其范围等作出规定。

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已于2025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批复》指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以下简称参保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部分,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参保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时,应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审核后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权利,不受在医疗费用结算时是否已自行支付医疗费用的影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仅以在医疗费用结算时参保人已经自行支付医疗费用为由,不予先行支付,参保人起诉请求责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先行支付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依法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可依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追偿。

05《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修订后的《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如下:

1.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备案、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

3.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实行歧视性补贴政策。

4.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或者结束调查前,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06《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2日,农业农村部部长韩俊签发2025年第4号农业农村部令,公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6年2月1日起实施。

《办法》共22条,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开具范围。目前主要对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茶鲜叶、活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实施合格证管理。

二是明确不同主体责任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或者检测结果开具合格证;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收取和保存生产主体开具的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重新开具合格证;鼓励和支持农户开具合格证,不作强制性要求。

三是明确标注内容和开具方式。在标注内容上,合格证应当包括承诺事项、承诺依据和产品名称、产品数量、产地、开具时间、承诺主体、联系方式等内容,具体样式由农业农村部另行发布;在开具方式上,可以采取信息化、印刷、手工填写等方式开具。

四是明确相关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未按规定开具、收取、保存合格证行为细化为五种情形,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处以罚款,同时按规定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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