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最新公告: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
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法治宣传教育法共7章65条,包括总则、社会法治宣传教育、国家工作人员法治宣传教育、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法律明确,国家实行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体系。
一、重点制度举措如下:1.规定了法治宣传教育的领导体制和机制。明确法治宣传教育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健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国家编制全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本行政区域相关规划。2.规定了丰富的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包括: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法治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常识;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和成就;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以及其他应当纳入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3.规定了国家机关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精神,实行普法责任制。明确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群团组织、事业单位都有结合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义务,并鼓励和支持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开展和参与法治宣传教育。4.强调法治宣传教育是面向全民的教育。实行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体系;把“关键少数”和“未来多数”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坚持法宣传教育从青少年抓起。5.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新闻媒体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等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形式和方法,根据不同地区、行业、群体的法治需求精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6.规定了法治宣传教育的保障与监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本地区法治建设整体部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平安建设;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发现同级负有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部门、单位,未依法履行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应当及时发出普法提示。
二、加强宪法宣传教育:1.规定国家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规定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2.规定国家加强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宣传教育,增强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意识。3.突出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传教育的关键作用,规定国家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传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宪法学习。规定国家实行宪法宣誓制度。
三、强化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1.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录用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将有关法律知识纳入录用考试内容。2.健全国家工作人员日常学法制度,将法治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培训规划、计划,实行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清单制度。3.加强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的监督,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列入年度述职内容。
四、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1.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协调配合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格局,全面普及青少年在家庭生活、校园学习、社会活动中所必需的法律知识,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守法意识、规则意识、诚信意识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2.明确规定法治教育应当融入学校教育的各个阶段,将法治素养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设法治教育课程。3.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对未成年人进行法治教育的意识和能力。4.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五十二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共八章、65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应对管理体制,压实“四方责任”:1.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应对、科学应对。2.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联动、社会共同参与、属地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3.强化政府责任,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负责;不能有效应对时,上级政府及时采取支持措施,必要时统一领导应对工作;毗邻地区间建立协同应对机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开展应对工作。4.明确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职责权限,加强部门协调联动。五是建立社会动员机制,明确单位和个人责任,加强基层公共卫生应急能力建设。
二、坚持常备不懈,做好应急准备:1.加强风险源头管理,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减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2.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较高的单位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演练。3.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临时应急处置场所建设纳入相关规划,推进公共设施平急两用改造。4.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组建卫生应急队伍,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加强公共卫生应急领域人才培养。
三、完善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及时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多点触发、反应快速、权威高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体系。2.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建立监测哨点网络,多途径、多渠道开展监测,建立智慧化多点触发机制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监测的敏感性和准确性。3.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明确报告内容和时限;加强网络直报,明确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报告方式,畅通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公众等的报告渠道;建立报告免责机制,禁止干预报告。4.强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期预警,细化政府发布预警的程序和可以采取的预警措施。
四、完善应急处置制度,统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与经济社会发展:1.提高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明确政府启动、解除应急响应的程序和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保障及时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坚持依法应对、科学应对,明确采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范围等相适应,并进一步完善比例原则。3.加强医疗救治,发挥中西医各自优势,明确超说明书用药和药品紧急使用,提高诊断和救治能力。4.强化民生保障,明确政府维持社会基本运行,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给予特殊照顾和安排,并确保相关人员获得医疗救治;畅通求助途径,加强劳动者保障,提供心理援助服务。5.加强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负责应对工作的地方政府应当及时总结应急处置工作,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五、强化保障措施,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水平:1.加强政府经费保障,统筹医疗保障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有效衔接。2.建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基地和区域公共卫生应急协作平台。3.强化物资保障,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医药储备,完善储备调整、调用和轮换机制。4.加强人员保障,对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对因参与应急处置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保障政策。
六、做好法律衔接,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1.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应对作出专门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上述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2.明确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3.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的口岸开展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应急处置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3 《军用土地管理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日前公布《军用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加强军用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军用土地,保障国防和军队建设用地需要,为巩固国防、强军兴军提供基础资源支撑。《条例》共30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确立军用土地集中统管制度。军用土地的使用权属于中央军委,由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代表中央军委行使。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应当加强对军用土地使用的统筹规划,引导军用土地资源优化配置。
2.强化军队建设用地保障。军队建设使用土地,应当优先使用存量军用土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等要求,尽可能使用未利用地,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相关手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充分考虑保障军队建设用地需要,并征求军队有关单位的意见。国家健全军队建设项目用地需求通报和军地对接机制。
3.加强军用土地保护。在军用土地的上方或者下方建设相关公共基础设施的,应当按照中央军委的规定报经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公益事业等原因需要借用军用土地的,应当与军队单位签订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和期限使用土地。禁止侵占、污染、破坏军用土地。
4.规范处置军用土地的使用权。军队单位可以采取军队与地方土地使用权置换整合或者向地方转移军用土地的使用权等方式处置军用土地的使用权。处置军用土地的使用权应当按照中央军委的规定报经批准,优先采取土地使用权置换整合方式。在公共利益需要、军事设施报废迁建、军用土地失去军事利用价值等情况下,可以按照规定向地方转移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25〕14号,以下简称《规定》),对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作出调整完善。《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4条,明确了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协议管辖规则、上诉审理机制等,主要有以下重点内容:
1.新增四类网络案件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规定》将 “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纳入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规定》施行后,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市辖区内应由基层法院审理的上述案件将分别由三家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有效探索前述新型、前沿、重点网络领域裁判规则,发挥规范引领、促进保障作用,及时回应网络空间治理新要求,护航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2.将部分案件调整出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规定》删除了《2018年规定》中由互联网法院管辖的“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以及网络侵害名誉权、一般人格权、财产权等传统网络侵权纠纷。《规定》施行后,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市辖区内上述案件将按照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等标准,由相关基层法院受理,实现一般性、传统性网络案件在其他基层法院审理,新类型、前沿、复杂网络案件在互联网法院审理,确保互联网法院更加及时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对新型网络领域权益保障的司法需求。
3.保留四类案件继续由互联网法院管辖。《规定》延续《2018年规定》,明确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法院审理的四类案件,继续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具体包括:“网络域名权属、侵权、合同纠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签订、履行行为均在网络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检察机关提起的网络公益诉讼案件”。互联网法院通过继续集中管辖上述适宜在线审理的案件,持续巩固完善“网上纠纷网上审理”工作机制,为人民群众诉讼提供司法便利。
4.相应调整互联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范围。结合民事案件的管辖调整,《规定》同步调整互联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范围。行政案件方面,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应当由基层法院受理的涉及网络数据监管、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网络交易管理、网络信息服务管理等行政案件,有利于支持监督网络监管行政执法,促进统一辖区执法司法尺度,健全完善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方面,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应当由基层法院受理的网络数据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纠纷、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网络域名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有利于充分发挥互联网法院专业化审判优势,确立完善在国际上具有先例意义的裁判规则,推动深度参与全球网络治理体系变革,助力加快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此外,《规定》还对互联网法院的指定管辖、协议管辖、案件上诉机制等问题作出规定,相关内容与《2018年规定》总体保持一致,确保互联网法院管辖调整有序衔接、稳妥推进。
05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
自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进一步强化了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的制度保障,为石油天然气行业持续深化市场化改革,发挥好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提供了政策保障,为行业繁荣有序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一、进一步明确了油气管网公平开放的主体范围。《监管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公平开放的范围,排除了与陆上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发备案项目整体配套的集输管道(井口集输至处理厂、净化厂的内部管道等)、井间管道、海上平台到陆上终端连接管道、石化企业厂区和机场辖区内管道、化工品管道、城镇燃气设施、加油站。这与2019年版相比更加准确和具体,将虽处于油气田生产范围但又实际承担向用户输气功能的管道纳入了公平开放的范围,这给进一步促进管网开放、巩固油气体制改革果实提供了支撑。这些新纳入管道未来将要根据《监管办法》要求推进油气管网设施独立运营,公开设施相关信息,公平、无歧视地为符合条件用户提供服务。
二、是进一步强调了油气管网开放的公平和无歧视原则。与2019年版相比,《监管办法》删除了“在保障现有用户现有服务并具备剩余能力的前提下”的表述,规定在具备服务能力情况下,不得拒绝为符合条件的用户提供服务或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经过“十四五”期间的过渡,已经较好处理了改革的遗留问题,新表述原则上提高了用户公平获得油气管网设施服务的机会。与此同时,考虑到现实需求,为保障行业稳定发展,保留了由政府部门明确需承担国家或区域重大应急保供责任的油气资源、属于2014年底前签订且经国家确定的长贸气合同项下的进口天然气、列入国家规划的煤制天然气和煤制油等油气资源享受简化受理流程的便捷服务权利。
三、是进一步优化了油气管网公平开放的服务规范。与2019年版相比,《监管办法》更加注重油气管网服务的质量提升和效率提高。一方面,积极回应社会述求,明确要求设施运营企业制定油气管道输送容量、地下储气库库容、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窗口期分配实施细则,明确相应的服务能力分配方式、退还与收回等内容,并依照实施细则开展容量分配。另一方面,将分散受理容量服务或临时容量服务需求的响应时间由15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这些都为进一步扩大市场化交易打下了基础。
四、是进一步注重调动油气管网公平开放相关主体的积极性。《监管办法》在公平开放服务的用户注册办法、申请条件程序、容量分配方法等方面,均明确由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具体制定。这发挥了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作用,使得企业可在规则允许范围内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更加可行的实施细则。同时,关于油气管网设施的信息公开渠道,在保留油气管网运营企业主动公开的基础上,增加了依申请公开。要求对于用户申请披露的信息,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通过本企业指定的网络平台或其他书面方式予以披露。这将促进提升公平开放相关信息公开的颗粒度和频率,为进一步提高行业透明度提供了支撑。
五、是进一步提升了油气管网公平开放监管的灵活性。一方面,结合现行管理实际,将地方行政区域内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监管工作主体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调整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更大程度发挥基层政府的积极性和作用。另一方面,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能源监管信息系统,采取非现场监管、信息化监管等方式开展监管,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这为进一步解决信息不对等所带来的监管盲区奠定了制度基础。
六、是进一步强化了油气管网公平开放的依法依规。一方面,《监管办法》设置了“合同签订及履行”专章,强调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约定,进一步明确了合同在油气管网公平开放中的重要地位,充分确保市场主体的平等市场地位。另一方面,为进一步遏制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监管办法》在强调信用监管的同时,通过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明确了针对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用户的具体量化处罚标准。这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的具体体现,进一步强化了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的法律保障,将会切实有效的推动公平开放制度的实施。
06 国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国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网络运营者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的义务。《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有报告网络安全事件的义务。《国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细化完善《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的流程和要求。
二、明晰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关键要素。《办法》参照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事件分类分级指南》(GB/T 20986-2023),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分类分级进行了详细的界定,针对不同运营者、不同级别事件设置了差异化的报告要求,明确了报告主体、报告时限、报送对象、报告具体内容等关键要素,使报告工作有了清晰的操作指引。特别是《办法》还对于规定时间内不能判定事发原因、影响或发展趋势等网络安全事件情况、事件报告后出现新的重要情况,以及调查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等特定情况下的报告要求做出规定,进一步提升了《办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构建多元主体联合共治良性格局。《办法》通过综合考量运营者在网络安全防护及事件处置中实际情况,优化了监管执法,实现了由“唯结果论”追责模式向“从轻或不予追究”转变,有效解决运营者在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不想报、不愿报、不敢报的难题。《办法》明确了各级网信部门、公安机关、保护工作部门的职责分工,体现出统筹部署、高效协同、分层布防的指导思想,是着眼抵御国家级、有组织的高强度网络攻击,完善网络安全体制建设、确保网络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推动网络安全多元共治格局的构建和形成。
四、助推国家网络安全防御能力提升。《办法》重视应急预案、强调事后复盘,能够有效提升事中快速响应、事后深入分析复盘的效能,进而提炼经验教训,优化处置流程,完善安全策略,形成良性循环。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事件的影响,保障国家关键行业领域的安全稳定运行,是构建“资源一体化融合、威胁一体化感知、指挥一体化调度、能力一体化运用”的国家网络防御体系的有效支撑,推动安全能力螺旋式上升,提高整体网络安全水平。
07 《关于优化调整高排放柴油货车限行措施的通告》
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联合发布《关于优化调整高排放柴油货车限行措施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自11月1日起,重庆将优化调整中心城区高排放柴油货车限行措施,有效控制交通污染,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
《通告》规定,11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驶入中心城区全域(不含绕城高速G5001及其以外相连的高速)。
从2026年7月1日起,每天7∶00—22∶00禁止国四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驶入中心城区全域(不含绕城高速G5001及其以外相连的高速),全天24小时禁止国四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驶入中心城区内环快速路及以内区域。
军车、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和中国邮政专用车不在限行对象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