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最新公告:0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基于现行规定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调查和监管、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主要内容如下:
一、完善规制混淆行为的具体情形:1.明确混淆行为包括: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网名、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或是擅自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其搜索关键词,并引起混淆,即“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2. 禁止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经营者不得为他人实施混淆行为提供便利,违者除没收违法商品外,或将被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3. 提供合理抗辩路径:法律责任层面,对于销售者不知道其销售的商品属于违法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可免于行政处罚。
二、强化商业贿赂治理:1. 全方位监管商业贿赂行为:一方面,明确经营者不得行贿;另一方面,增加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交易活动中收受贿赂的规定,贯彻“行贿受贿一起查”的监管方针。2. 处罚责任到人:增加针对实施商业贿赂负有个人责任的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等的罚则规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3. 对商业贿赂整体持强监管态势:新规根据情节不同对于罚款金额区间进行了重新划分,并补充明确了对在交易活动中收受贿赂的单位和个人的有关罚则。
三、细化其它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类型:1. 虚假宣传:将“虚假评价”纳入虚假宣传的行为方式范围;同时将欺骗、误导对象从“消费者”拓宽至“消费者与其他经营者”。这两处修改细节进一步完善了虚假宣传条款的相关规定。2. 不正当有奖销售:新增禁止经营者无正当理由变更有奖销售信息。该处新增变化实质上吸收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中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禁止变更”规则。3. 商业诋毁:明确经营者的禁为行为包括指使他人实施商业诋毁,即“指使违法”。实践中,常见的“指使行为”包括:雇佣水军等。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本次修订规定,商业诋毁被侵权对象不仅限于“竞争对手”,还包括广义的经营者,即涵盖侵权人自身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此处修改加大了对广泛经营主体关于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保护。
四、完善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制度:1. 完善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一方面,强调数据获取与使用的合法性;另一方面,细化了原规定中“技术手段”的表述,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2. 加强不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的不法行为,罚款金额上限从原本的五十万元提升至一百万元;情节严重的,上限从三百万元提升至五百万元。
五、强化平台经营者的反不正当竞争义务:1. 禁止平台经营者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内卷式”竞争,并新增相应处罚规定。2. 要求平台经营者强化建立不正当竞争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报告平台内经营者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也与本次修订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扰乱市场竞争秩序”部分相得益彰。
六、加强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打击大企业滥用优势地位行为:一方面,新增规定对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进行规制;另一方面,加大对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的打击力度,并新增相应处罚规定。
七、完善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和处罚规定:1. 新增约谈机制:经营者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2. 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如:提升罚款数额下限与上限等。
八、规定域外适用效力:新增域外适用效力,完善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制度。该新增规定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但侵权结果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主张由该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衔接,进一步明确对于实施于境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边界。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而制定的条例。于2013年7月12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7号公布,根据2025年8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修订后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K字签证,发给入境的外国青年科技人才”。二、第七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申请K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外国青年科技人才的条件和要求,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03《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
《办法》将于2025年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
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确立了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为确保该制度落地落实,《办法》在总结地方试点经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程序、救济举措等内容作出规定,在提升强制注销工作效率的同时,注重保障各方权益,维护公司登记秩序的稳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方面,《办法》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明确了可以强制注销登记的公司范围,规定在注销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公司,不适用强制注销程序。
二.强制注销程序方面,《办法》围绕拟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告、异议申请和审查、强制注销决定的作出和送达、强制注销程序的终止等,细化了有关文书规范和材料要求。1.明确了对拟强制注销公司登记采取批量公告方式,公告期限为90天。2.明确了对异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相关部门、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即终止强制注销程序。3.明确了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强制注销登记决定书,考虑到很多拟被强制注销的公司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明确对这类失联公司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4.规定了强制注销程序终止或者公司被恢复登记之日起满三年,公司仍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再次启动强制注销程序。5.为避免异议程序被滥用,对恶意申请异议等情形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救济举措方面,《办法》明确了公司被强制注销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相关部门、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存在涉诉、涉案等不应当强制注销公司登记情形的,可以提出恢复登记的申请;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登记机关也可以依职权恢复公司登记,以充分保障各方权益。
四.加强信息共享方面,《办法》明确了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登记注册、行政许可、执法办案等系统的互联互通;加强与其他部门对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强制注销公司登记便利化程度。
04《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自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聚焦金融基础设施业务监管,健全金融基础设施运营、风险管理、公司治理等制度规则,明确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认定标准和宏观审慎管理要求,完善金融基础设施检查、处罚、恢复处置、退出等监管规定,实现金融基础设施监管标准统一,为金融市场安全稳健高效运行提供基础保障。主要内容如下:
一. 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相关决定及本办法规定,经批准负责建设、运营和维护金融基础设施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二. 金融基础设施的准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符合国家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三. 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清晰、透明的治理结构和有效的问责机制,并及时对外披露。
05《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自2025 年 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首次在部门规章层面明确,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作为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优化调整的主要补划来源。从管理办法中,主要两个方面:
1.一个底线。禁止以调整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2. 六种可调整情形。①实施高标农田的灌溉及排水设施、农村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的;②实施土地综合整治优化永农布局的;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农村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的;④主管部门实施体检评估后确需进行优化调整的;⑤国家设立重要功能平台、重大生态建设项目、重大居民迁建工程的;⑥因技术误差等原因将不符合划定要求的地块误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
06《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互联网平台企业将首次正式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根据《规定》,应当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包括运营以下互联网平台的企业:(一)网络商品销售平台;(二)网络直播平台;(三)网络货运平台;(四)灵活用工平台;(五)提供教育、医疗、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技术服务、视听资讯、游戏休闲、网络文学、视频图文生成、网络贷款等服务的平台;(六)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平台;(七)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事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小程序、快应用等,以及为小程序、快应用等提供基础架构服务的平台;(八)其他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平台。
07《重庆市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条例》
《重庆市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5年7月31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是我市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实践对加快构建生态文明共建共治共享格局,打造生态文明建设标志性成果,推进美丽重庆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一方面学习借鉴其他省市的先进成熟经验,对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周、学校生态文明教育、家庭生态文明教育等进行规范;另一方面《条例》结合实践经验,做出了一些具有重庆特色的创新。比较重要的亮点和创新包括:
第一,对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进行了规定,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提供了基本遵循。统一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的指导原则,明确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对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具有基础性的意义。《条例》第三条规定,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分类实施、全民行动的原则,并从生态法治、生态环境、生态经济、生态生活、生态文化、生态科技、生态安全七个方面界定了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
第二, 对生态文化建设和生态文明传播进行了规定,为生态文明宣传注入新的动能。生态文明的宣传应当着力于提升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和公信力,因此,生态文明的宣传需要在宣传形式、宣传路径和宣传视野等各方面积极进行拓展和创新。《条例》通过鼓励和支持生态文明题材的文学、影视、戏剧、美术、音乐、动漫等作品的创作、转化、运用和数字化推广,推动生态文明宣传。另外,《条例》还在生态文明交流和国际传播方面做出了探索性规定。
第三,学校生态文明教育将生态文明教育和素质教育相结合,强调将生态文明教育“融入”现有的教育体系。生态文明的教育一方面要保障生态文明教育效果,另一方面不应当做过多的形式要求以给学校和学生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应当与素质教育进行结合。一方面,《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学校生态文明教育实施指导意见,统筹生态文明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指导、督促学校将生态文明相关内容和要求纳入素质教育和教学活动安排,鼓励生态文明教育教学创新,支持学校开展与生态文明教育相关的教学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另一方面,《条例》要求生态文明教育更多地采用“融入式”路径,不给学校和学生造成不必要的负担。《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学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校园文化建设、课程建设和设施建设,组织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实践活动。并且,《条例》鼓励学校通过研学活动、拓展训练、社会实践等方式,将生态文明教育融入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规定了执法中的生态文明教育。《条例》贯彻了谁执法谁普法,谁执法谁负责教育的精神,同时也明确了行政相对人的接受生态文明教育的义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对当事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当事人应当主动加强生态文明知识学习。这一条的规定为未来生态文明相关执法中推行生态文明学习积分等措施提供了规范依据。
第五,规范了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和环保设施公众开放。《条例》规范了宣传教育阵地建设,鼓励、引导、支持建设生态文明宣传教育阵地,并规定了环境监测等生态环保类基础设施向社会的开放义务。这一规范总结了重庆市多年来生态环境保护基地建设的工作经验,能够为各类主体接受生态文明教育提供充分的场所支持。
第六,设立报告制度和督察考核制度。《条例》的规范多以倡导性、政策性和鼓励性规范为主,在法律责任的设置上没有采用行政处罚等强制性的法律责任,因此如何保障相关规范的落实和实施是《条例》所要解决的一个重点问题。《条例》设立了报告制度和督察考核制度来做为推动《条例》实施的重要抓手。《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或者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将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报告内容。另外,《条例》第三十三条将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工作情况依法纳入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内容。要求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态文明宣传教育作为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