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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新规 | 2026年6月份实施的部分法律法规
点击数:0次 更新时间:2026-05-29 15:13:02

 01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6年2月24日发布的部门规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6号),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以下是其核心内容:

1、明确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和保护范围

商业秘密须同时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三大要件。保护范围涵盖技术信息(如结构、配方、工艺、算法、计算机程序等)和经营信息(如创意、管理、客户信息、财务数据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或失败的实验数据、技术方案等,符合条件的一并受到保护。同时,《规定》列举了八类合理保密措施,包括签订保密协议、人员管理、物理隔离、技术防护(权限分级、数据脱敏、操作日志留痕)、载体管理、设备管控、离职管理等,充分回应了数字时代商业秘密保护的实际需要。

2、系统细化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一是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包括越权接触、技术入侵、非法传输等数字化手段;

二是违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或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三是教唆、引诱、帮助他人侵犯商业秘密;

四是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系非法取得仍予以获取、披露、使用的,视为侵权。

同时,《规定》明确了不构成侵权的情形,包括独立发现或自行研发、对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反向工程、前员工利用通用知识技能开展工作、为揭露违法犯罪或维护国家安全依法披露等,为经营者提供了明确的“安全港”。

3、完善行政查处程序和举证规则

权利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犯的,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并提供初步证据材料及具体线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采取现场检查、询问、查询复制、查封扣押、查询银行账户等措施。在认定规则上,有证据证明涉嫌侵权人所使用的信息与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实质相同且涉嫌侵权人有获取条件的,可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但涉嫌侵权人可举证合法来源予以反驳。

4、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一般侵权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包括造成权利人直接损失较大、对权利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年内因侵犯商业秘密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侵权行为等情形。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的出台,为各类经营者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了清晰、务实的合规操作指引,有助于从源头提升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能力,减少侵权争议,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突出制度指引的价值引领与标杆作用,促进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健康有序发展。

 02

《供水条例》

2026年6月1日,新《供水条例》即将施行,取代已实施三十年的《城市供水条例》。这一变化不仅是法规的更新,更是供水行业发展思路的重大转变。对此,本文访谈《净水技术》期刊编委、未来新水务专家工作组成员、重庆大学教授崔福义,从三十年变迁的视角,深入解读了新条例的背景、内涵与行业影响。

《供水条例》围绕保障农村供水安全,构建起全链条保障体系。在水质方面,要求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供水单位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在经营和服务方面,供水单位不得随意停止供水,因检修等原因停水时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提供临时供水等措施;在设施管理和保护方面,要求划定供水设施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供水单位做好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在应急与处置方面,要求依法制定供水应急预案,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在法律责任方面,完善了违法责任体系,拓展了供水单位违法服务情形并细化违法罚款幅度等。


 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26年5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及相关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这次最高院无论是从具体的法律规定、还是帮助理解适用的相关案例的发布、还是对于记者提问的回答,对日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纠纷案件的审理均有重要指引,未来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这类案件裁判思路及结果。

《解释(二)》是继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正《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后,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原则和精神,针对当前道交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的若干重点难点问题形成的裁判规则。换句话讲,解释二是为了适用司法实践的需要,对审判实践中若干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细致的规定,所以解释一仍然适用有效,但是对于解释二中新增的规定,还有进一步明确的规定,适用解释二,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说解释二是对解释一的补充、完善。




 04

重庆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2026年3月25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五十三条,主要包括数字基础设施、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据要素价值化等内容,旨在完善数字经济发展的制度体系,破解发展中的体制机制障碍和要素瓶颈制约,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夯实数字经济发展底座,条例明确推进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成渝国家枢纽节点建设,促进云网协同和算网融合发展,构建多元计算、高效协同的算力网络,保障国家“东数西算”工程在重庆落地实施,支持新型能源算力枢纽建设。 

 在构建数字产业化与产业数字化“双轮驱动”方面,条例紧扣“培育新质生产力”核心目标,以深化拓展“人工智能+”、构建新兴产业与未来产业双轮驱动格局为导向,推动数字产业化提速升级与产业数字化深度转型。 

 条例还严格对标国家数据基础制度,以“数据要素价值化”为主线,着力破解数据要素流通壁垒,充分释放数据要素核心价值。针对“确权难”问题,条例明确健全数据产权基础制度,建立数据资源、数据产品的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夯实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制度基础。 

 围绕构建规范有序、保障有力、监管有效的数字经济发展环境,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条例重点作了如下规定: 

 ——强化数字经济发展保障。明确统筹运用各类资金、基金,支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经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创新平台和公共技术平台等建设,健全数字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人才培养。 

 ——强化数字经济监管。明确运用数字技术构建新型监管机制,加强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网络安全等方面监管信息的归集共享和有效利用;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同时开展数字经济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实现监管与发展的动态平衡。 

 ——筑牢数字经济安全与伦理防线。明确按照国家规定对涉及个人信息、人工智能等数字经济领域科技活动开展科技伦理审查,防范数字技术应用伦理风险;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和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守住数字经济安全发展底线。 

 ——赋能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明确加强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建设,推进重点领域数字化应用建设和使用,实现城市运行态势监测、公共资源配置、宏观决策、统一指挥调度和事件分拨处置的数字化,以法治方式固化数字赋能超大城市治理的实践成果,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


05

《重庆市种子条例


2026年3月25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这部共三十四条的法规,以保护与利用种质资源为主线,从种业管理体制、品种审定、生产经营监管到育种创新激励,构建起覆盖全链条的法治保障体系,为重庆种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法治动能。

1、主动守护特色种质资源

重庆地处三峡库区腹心地带,独特的地理气候孕育了丰富的种质资源。《条例》立足本地种业禀赋,将柑橘、脆李、茎瘤芥、莼菜等本市特色种质资源,崖柏等珍稀、濒危树种和古树名木,以及桢楠、蜡梅、乌桕、油茶、灰毛黄栌等主要乡土树种、优势产业树种,明确纳入重点保护范畴。

2、构建全链条扶持体系

种业振兴,离不开政策的“阳光雨露”。《条例》构建起覆盖育种创新、成果转化、基地建设、金融支持的全链条扶持体系:在用地保障上,明确政府应合理安排用地,支持种质资源库(圃)、保护区等建设,在国土空间规划中配置建设用地指标,为种业基础设施“留足空间”;在金融支持上鼓励金融机构探索专利权、新品种权等抵押质押贷款融资模式,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种业收入保险、种业科技研发保险等多元化保险产品,让种业企业“融资不再难、风险有处扛”;在基地建设上支持南繁基地建设,推进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的科研育种、良种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市内外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种子企业跨省市建立科研育种、良种基地,打破地域壁垒,聚合创新资源。

3、线上线下监管全覆盖

随着互联网发展,在网络平台上销售种子日益普及,但非法销售假劣种子坑农害农现象也时有发生。针对这一新业态监管盲区,《条例》亮出“组合拳”:明确网络经营者必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电子商务平台则需承担核验、数据留存、协助监管责任,实现线上线下种子经营监管无死角。

在此基础上,《条例》强化种业数字化建设,要求建立种子生产经营全程可追溯体系,指导经营者依托数字化平台建立完整的生产经营档案,让每一粒种子的来源、产地、销售去向都能“一追到底”。

 06

《重庆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条例

2026年3月25日,《重庆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经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重庆在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市、探索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进程中,制定的全国首部关于规范性文件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这项在全国率先开展的创制性立法,将在以下几方面促进规范性文件治理规范化、法治化。

1、直面法治所需、社会所盼

从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到市场秩序的监管要求,从城市治理的执法基准到社区环境的治理细则,从安全生产的检查措施到食品安全的管理规定,规范性文件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无处不在。加强规范性文件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全面管理,已成为必须直面的课题。党中央对此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鼓励地方就规范性文件管理进行立法探索;重庆市委六届六次全会也提出“健全规范性文件全生命周期管理监督机制”。面对法治所需、社会所盼、未来所向,市人大常委会主动作为、先行先试,将制定《重庆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条例》提上重要议程,加速推进这项创制性立法。

  2、让规范性文件文件更“依法、规范、公开”    

 “条例的亮点之一,就是将本市各级人大、‘一府一委两院’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均纳入适用范围,实行‘全口径、全覆盖’规范,有效突破规范性文件制发管理工作中不同程度存在的条块分割、标准不统一等症结堵点,相关规定具有创制性。“条例首先厘清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及权限。本项立法,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统一,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多个维度予以规制,如明确“制定计划”机制,提倡通过编制工作计划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清评”工作的统筹安排;规定“必要性论证”机制、“联合起草”机制等等。 过去时有出现“抽屉文件”的问题,与网络信息传播不发达、文件公开载体单一、查阅纸质文件不方便等有关,也与有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主动及时公开不够有关。“规范性文件一经出台,就要向社会广泛公布,不能‘犹抱琵琶半遮面’。这些制度机制将推动形成规范性文件“源头规范制定、过程协同监管、事后闭环评价”的管理链条,构建起规范性文件从“生”到“亡”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监督机制。

3、民主法治获得感越来越强    

 这些贴合实际需求、精准聚焦问题、符合发展方向的制度设计,也是开门立法的结果。 为保证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委定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等有关方面请示报告立法有关情况,积极争取指导。为让立法更接地气、更符合实际,先后到市级有关单位和部门、区县、乡镇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律协等开展调研,有针对性地将实践中的有益做法与共性需求转化为法规制度。 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还进一步借智借力,深入开展专题论证。历经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精细打磨,条例终于出台,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热议。条例的全面施行将从源头上推动重庆各级各类规范性文件规范、提质、增效,也为全国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立法先行经验,对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规范国家机关权力运行、保障群众合法权利将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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