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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丨经济补偿金能否按关联单位累计工作年限计算?
点击数:0次 更新时间:2026-05-23 12:47:44

承办律师:徐忠、胡玲

01 案情概述

甲、乙等10余人于2015年6月10日相继到A公司处上班,从事相关工作。2015年10月1日,在A公司的统一安排下,甲、乙等10余人到B公司从事相同工作,A公司未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自2016年9月8日起,B公司相继口头通知甲、乙等10余人回家休息等候工作安排,不发工资、并中止缴纳社会保险。甲、乙等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请求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

02 案件结果

经劳动仲裁委的依法审理,裁决B公司向甲、乙等10余人支付包含A公司工作年限在内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03 迪正律师说

近年以来,劳动者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因经济补偿金争议诉诸仲裁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的特别之处,一是甲、乙等人是由A公司统一安排到B公司,但是在合同中并没有体现,也没有明确的证据。二是B公司陆续以效益不好为由,口头通知正在工作中的甲、乙等10余人立即离岗回家休息,等候重新上班的通知,但并没有相关的证据。迪正律师接受甲、乙委托后,全面综合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并多方收集相关证据。经过认真分析,结合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迪正律师认为本案主要焦点如下:

1、合同是否解除?不同的解除理由对应不同的法律后果,直接关系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在主张经济补金中尤为重要。

本案中B公司是以公司效益不好,相继口头通知让甲、乙等10余人立即离岗回家休息等候通知,没有书面通知。迪正律师接受委托时,甲、乙等10余人都相继在家休息了少则2、3天,多的几个月,存在自己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能性。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规定,迪正律师决定以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扣押工资为由主动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避免进入公司设计的圈套,由被动转为了主动。果不其然,在庭审时,B公司主张劳动者是自己开公司,但由于迪正律师事先作了精准的预判,最终,仲裁委采纳迪正律师的庭审意见,认定合同解除的理由是未足额支付工资的原因。

2、合同解除的理由成立,但并非就当然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其解除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解除时间直接影响到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本案中的B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的行为,并非劳动者就当然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还必须请专业的律师规范劳动合同的解除程序,符合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法定程序,以达到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履行通知义务,迪正律师在解除劳动合同中进行了通知。最终,仲裁委并没有认定公司通知劳动者回家休息的时间为解除时间,而是以迪正律师的通知时间为解除时间,从时间上,为劳动者多争取到半月、1月不等的经济补偿金。

3、向B公司主张经补偿金,计算年限是否包含A公司的工作年限是本案的关键。

本案的甲、乙等10余人由A公司统一安排到B公司工作,A、B又是两个独立的用工主体,虽是事实,但却没有直接明确的证据。迪正律师从细节入手,经过认真研究分析,迪正律师收集甲、乙等10余人在A公司工作的性质、内容、地点、工作服、工资发放情况等证据,佐证了劳动合同用工年限,手写的实际入职时间。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仲裁委完全采信了迪正律师的庭审意见,认定甲、乙等10余人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包含A公司工作的年限。

04 迪正律师提醒

1、在劳动争议中,在证据收集方面,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现在很多用工主体管理不规范,通过他人私人账户发放工资。在自己权益被侵害时,就要在第一时间收集证据,等到纠纷发生了,证据就很难再取得。

2、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劳动者对公司变相辞退、不合理安排工作、统一更换用工主体时要引起重视,应当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收集相关证据,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劳动合同解除的理由和证据,直接决定主张的经济补偿金能否得到支持。

05 法律法规

案涉主要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主要文书案号:渝中劳人仲案字(2017)第渝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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