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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承办律师:徐忠、胡玲
01 案情概述
A公司是股东甲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A公司承包某商场店铺的装修,A公司将其中部分装修内容包给丙,丙聘用乙,乙于2020年7月23日在装修时受伤。就乙受伤是否属于工伤,是应按工伤还是人身损害获赔发生争议。乙委托迪正律师代理本案。
02 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A公司向乙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56万余元,甲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03 迪正律师说
1、伤者获赔方式和维权途径的选择
伤者主要有两种获得赔偿的方式,即按工伤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或者人身损害赔偿(一般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具体见“迪正说法”公众号文章《工伤赔偿丨装饰装修项目中受伤按工伤还是人身损害获赔之一:补充收集证据后认定工伤》中“维权方案,即赔偿方式的选择”部分的内容,本文不再赘述。本案选择工伤赔偿途径。
2、工伤认定的冗长程序
本案几乎经历了工伤案件可能会遇到的所有程序。因无劳动合同,人社局要求乙先走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的程序,2021年4月乙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2021年6月南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乙的仲裁请求的《仲裁裁决书》;2021年8月南岸区人社局以“乙与A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伤者系承揽人丙聘请的工人”为由,作出《驳回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
一审法院于2021年10月作出支持《驳回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行政判决,2022年1月南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决定书》,更正了《仲裁裁决书》中部份内容(因2021年6月作出的《仲裁决定书》有多处不实之外,迪正律师与仲裁委多次沟通),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作出维持原审判决的行政判决,2022年12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提审的行政裁定。
经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2023年2月南岸区人社局作出《工伤决定撤销通知书》撤回《驳回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重新调查核实。经核实2023年4月南岸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伤者乙于2020年7月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A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A公司不服,提起关于《认定工伤决定书》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于2023年6月作出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的行政判决,二审法院于2023年9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行政判决。
3、工伤认定后的获赔程序
基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3年7月作出伤残肆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3年9月作出伤残柒级,无生活自理障碍的伤残等级。2023年7月,迪正律师代理乙以A公司和甲为共同被申请人,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区劳动争议仲裁裁委员会因被申请人为A公司和甲,而不只是A公司,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
迪正律师以劳动争议仲裁委逾期未受理为由,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一审民事诉讼,2023年9月一审判决A公司向乙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56万余元,甲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作出驳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的终审判决。
本案执行也有典型意义,经历了关键的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才最终获赔,具体见本公众号后续文章。
4、诉讼主体
甲为A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时依据前述规定将股东甲一并起诉,为后面的执行创造条件,本案最终的执行也是通过执行该股东甲前妻名下的财产将案款全部执行到位的。
5、装修公司与包工头之间是承揽关系还是违法转包、分包关系对工伤认定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装饰装修项目中装修公司公司与包工头之间是承揽关系还是违法转包、分包关系,对伤者按工伤还是人身损害获赔至关重要。
本案判决之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与上述规定有一定的变化,本公众号后续文章将结合迪正律师的其他亲办案例进行解读。
6、迪正律师“求正个案”“倾力拼争”执业理念在本案纠错过程中的充分展现
前面简叙了本案冗长的程序过程,其中最艰难的阶段是针对《仲裁裁决书》的错误事实认定的纠正过程,过程的艰辛和迪正律师的坚持,没有经历过的人是无法体会的。这也是迪正律师“求正个案”、“倾力拼争”真实写照。
2021年6月4日,南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乙的仲裁请求的《仲裁裁决书》,该裁决的结论没有错,但其中的事实认定有误。迪正律师立即跟人社局沟通案涉相关事实,但南岸区人社局未采纳,并于2021年8月10日,根据《仲裁裁决书》中的“承揽”作出《驳回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
迪正律师立即提起行政诉讼,并同时联系南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又称仲裁院),一边进行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一边通过各种方式纠正影响人社局进行工伤认定的《仲裁裁决书》的错误事实认定。期间经历一审、二审的败诉,仲裁纠错遇阻,但迪正律师坚信自己的判断,一直坚持向前。
迪正律师与仲裁院院长多次沟通《仲裁裁决书》的问题,并提交了《关于纠正<南岸劳人仲案字[2021]第648号裁决书>事实认定的申请书》,全面详细的指出了《仲裁裁决书》的错误,期间仲裁员离开了仲裁岗位,南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月作出南岸劳人仲决字[2022]第90号《仲裁决定书》,更正了《仲裁裁决书》中部份内容,但未全部更正。
迪正律师继续与仲裁院院长进行沟通,又提交了《关于纠正<南岸劳人仲案字[2021]第648号裁决书>事实认定的申请书二》,并联系重庆市人社局调解仲裁管理处进行沟通,且提交了《关于南岸劳人仲案字[2021]第648号<仲裁裁决书>相关问题的反映》。
功夫不负有心人,正义终于到来,在高院再审期间,迪正律师与法官持续进行有效沟通,最终高院支持了迪正律师关于“不是承揽,而是违法转包/分包”的观点,纠错成功。
04 迪正律师提醒
1、装饰装修公司对承接的装饰装修项目进行转包、分包,应了解或咨询律师关于用工主体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尽量为工人购买工伤保险或合适的商业保险,避免发生工伤事故时承担高额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2、包工头在承接该装饰装修项目时,最好签订书面转包、分包合同,注意保留相关证据,避免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无法确定工伤保险责任主体。
3、伤者发生事故后,及时找专业律师咨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选择切实可行的救济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05 法律法规
案涉主要法律条款:《民法典》第791条 ,《公司法》第63条(现第23条),《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管理规定》第五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主要文书案号:南岸劳人仲案字[2021]第648号、南岸人社伤险驳字[2021]53号、(2021)渝0108行初168号、(2021)渝05行终1155号、南岸劳人仲案字[2022]第90号、(2022)渝行申1044号、(2023)渝行再1号、南岸人社伤险认撤字[2023]5号、南岸人社伤险认字[2023]438号、(2023)渝0108行初127号、(2023)渝05行终578号、(2023)渝0108民初17927号、(2024)渝05民终2273号、(2023)渝0108民初17927号、(2024)渝05民终2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