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最新公告:01 案情概述
甲以个人名义与A公司(劳务分包)签订《劳务分包协议书》,同时,甲以个人名义与A公司(劳务分包)、B公司(总包)、保证人四方签订《建筑劳务承包合同》。甲向A公司支付300万元保证金,A公司将该300万元转汇给了B公司,后A公司未在约定时间让甲进场施工,甲起诉退还保证金。
02 案件结果
判决A公司退还保证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
03 迪正律师说
1、本案历经程序
管辖权争议。B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基层法院支持B公司异议,裁定将本案移送至300公里外的B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基层法院的移送裁定,终审裁定由甲起诉的基层法院管辖本案,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阶段。经审理,基层法院判决A公司退还保证金300万元及利息。上诉期满后A公司提起再审申请,中级法院驳回A公司的再审申请。
执行阶段。本案重点在执行,具体情况见本公众号后续文章。
2、有效辩护
迪正律师通过二审纠正了一审法院的管辖权裁定。本案涉及专属管辖和合同约定管辖,其中专属管辖之争在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其中合同约定管辖之争在于案涉合同《建筑劳务承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协议书》都约定了管辖且不一致,分别约定为合同签订地和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最终中级法院否定了基层法院采纳的合同签订地的约定管辖,采纳了迪正律师的意见,即既符合专属管辖又符合项目所在的约定管辖,在迪正律师选择的法院审理本案。后面冗长的程序(尤其是执行程序)也证明管辖权的有效争取是非常正确的,免去了到相距300多公里外的法院来回奔波之苦,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差旅费用,对与法官依法有效沟通,提高办案效率也有很大大好处。
迪正律师有效应对诉讼中的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合同效力问题、无效合同的处理问题、无效合同是否应当支付利息问题、承担责任的主体问题。迪正律师从本案实际出发,审时度势,结合证据进行有效辩护,最终,法院虽然认为合同无效,但支持了我方主张的全部诉讼金额,即300万元本金及利息,达到诉讼目的。
04 警醒与提示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2、建设工程合同签约前严格审查主体资质,个人签订的合同通常会被认定无效。
3、明确责任主体,避免多方主体混淆导致追溯困难。
4、保证金支付务必规范,明确退还条件与期限,全程固化证据链条,确保可追溯、可质证。
05 法律法规
案涉主要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4条、第58条、第60条、第107条、第127条、第272条、第269条,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第64条,第170条、第17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第90条,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
主要文书案号:(2018)川1602民初4950号、二审(2019)川16民辖终18号、(2019)川1602民初2894号、(2019)川16民申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