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简称《规定》)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全文共7章34条,自8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是我国首部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的反网络暴力专门立法,为持续构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体系奠定重要基础。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应坚持协同共治。网络暴力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参与。《规定》将“协同共治”确立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基本原则之一,并在具体条文中细化落实,
2、压实平台治理网络暴力信息的主体责任。《规定》坚持源头防范、防控结合、标本兼治、协同共治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思路,进一步压实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督促其切实履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构建覆盖事前监测预警、事中干预处置、事后问责惩戒的全链条治理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网络暴力信息风险。
3、加强用户合法权益保护。《规定》设立“保护机制”专章,重点强化对用户尤其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
4、优化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民行刑责任衔接。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行为可能构成民事侵权、行政违法、甚至刑事犯罪,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02《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已经2024年5月1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全文共5章27条,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2、规定有关方面的职责
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3、明确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起草单位起草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内容。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等规定情形,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4、明确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得出台。
5、强化监督保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督促起草单位进行整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国务院定期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开展督查。起草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经督促仍未整改的,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03《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7月5日第1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全文共9章29条,自2024年8月1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如下:
《管理办法》所称重要商品和服务,是指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包括某种(类)商品或服务在两个不同时期价格变动的相对数,以及某种(类)商品或服务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绝对价格水平。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可以编制发布价格指数。
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健全的客观中立保障制度,独立于价格指数所反映的商品或服务市场的直接利益相关方,并对外公开声明接受监督;合法稳定的价格信息来源;必备的组织架构、专业人员和设施;完备的价格信息采集、指数计算发布和勘误、内部控制等行为流程;规范的价格指数咨询与投诉的受理和处理机制;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04《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
《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5月29日第1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全文共16条,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如下:
1、分类管理
天然气的利用被分为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和允许类。对于优先类的用气项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将在规划、用地、融资、财税等方面给予支持。
(1)优先类项目:主要涉及城镇居民的生活用气、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式采暖、农村清洁取暖、特定的工业用户、天然气发电和分布式能源项目等。
(2)限制类项目:包括部分农村清洁取暖项目、特定的大型煤炭基地的燃气发电项目、以天然气为原料的某些化工项目等。
(3)禁止类项目:主要是那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严重浪费天然气资源的项目。
(4)允许类项目:除了上述三类之外,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
2、项目审批与管理
新建天然气利用项目需要确保气源,并与供气企业签订购气协议或合同。同时,项目的布局需要与管网规划相衔接。对于违反规定的项目,将不予审批或核准。
3. 法律责任
对于在天然气利用领域中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也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理。
05《中药饮片标签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中药饮片标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中药饮片标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全文共22条,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保质期的标注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如下:
《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总体要求、责任主体、包装要求、标签印制要求、标签内容要求、发运过程中的包装标签管理、标签额外项目、特殊中药饮片标识等相关要求。
06《小型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提升技术规程》
《小型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提升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由水利部颁布该标准,自8月18日起实施。
小型农村供水工程,是指向农村居民和单位供应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不包括灌溉用水)的设计供水规模小于1000 m3/d且设计供水人口小于10000人的工程,主要包括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小型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和改造是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目前缺乏统一建设、改造和管理的技术标准,各地实际工作中不清楚怎样开展,极需技术标准支撑。
07《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国家铁路局发布,全文共5章16条,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主要内容如下:
《办法》适用于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信息和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公开、管理等活动。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公开,应遵循依法、客观、准确、及时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原则。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主要通过网络媒介公开。
08《建筑工程保险风险管理标准》
《建筑工程保险风险管理标准》为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编号为T/CCIAT0082-2024,由中国建筑协会发布,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09《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运作指引》第十七条进行修改,自2024年8月1日(含)起,新增以下内容:第一,本基金新增场外期权合约以及存续合约展期的,除仅开展商品类场外期权交易外,基金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向全部交易对手方缴纳的场外期权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5%。
第二,本基金新增收益互换合约以及存续合约展期的,基金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参与挂钩股票、股票指数等权益类收益互换的,向交易对手方缴纳的保证金比例不低于合约名义本金的50%。
第三,本基金参与证券公司等机构发行带敲入和敲出结构的场外期权或者收益凭证(如雪球结构衍生品)的合约名义本金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5%。
已备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不符合《运作指引》第十七条的,应在实施之日前按《运作指引》要求及协会规定修改基金合同。
10《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40项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的通知》
2023年,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组织相关技术机构研制了40项区域性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业经专家评审通过,现予印发,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供各地因地制宜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