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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新规 | 2024年3月份实施的部分法律法规
点击数:0次 更新时间:2024-02-29 17:25:10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简称《修十二》)于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修十二》将非法经营同类罪的主体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扩大至包括“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难看出国家在加大对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保护力度,加强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惩治民营企业内部故意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修十二》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主体从“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扩大至包括“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上述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使得国家或者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成立本罪。

(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3)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的。

02

《档案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条例》此次修改,将“办法”更名为“条例”,同时也将篇幅从6章27条增加到了8章52条。是继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事实办法》修订后的首次大修。

《条例》新增: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

具体内容详见下图。

 03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24年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自2024年3月15日起施行。

《规定》完善了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调查程序,规范了被假冒登记的企业向登记机关提出调查申请后的工作流程。从改革完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和严格市场监管的角度提出了多项重要制度和措施,对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推动构建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规定》主要解决的问题有:

1、企业身份被冒名;

2、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行为鉴定难、鉴定贵;

3、部分冒名登记企业持续对外投资扩张;

4、部分中介代理协助或教唆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的不法行为。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1、严格股东投资人核验要求,确保企业身份真实;

2、加强市场监管同国资监管部门信息核验比对,强化国有产权出资管理;

3、完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调查程序,规范了工作流程;

4、严格对虚假登记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强化了对中介机构的管理。

 04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2024修正)》

《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4年1月12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既全面保护了注册会计师考生权益,又进一步规范考试工作管理秩序,为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05

《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为了做好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卫生和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一、优化整合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领域规章结构布局,提升执法统一性根据“规章应当规范某一类海关行政管理关系”要求,落实转化立法后评估意见,《管理办法》整合吸纳了供港澳活牛、活羊、活猪、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四部规章中的共性内容。

二、落实行政许可相关要求精简注册登记申请材料,不再要求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落实《行政许可法》要求,删除逾期不申请年审的吊销许可证等规定;进一步细化注册登记变更情形和程序,将注册登记申请延续的时间从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修改为“30日”。

三、进一步提升海关监管效能借鉴吸收《动物防疫法》《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动物防疫、生物安全防控等相关要求(第一条、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结合海关正面监管规定,梳理完善处罚情形及相应罚则(第三十条)。明确“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要求另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约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四、进一步明确企业责任明确从事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饲养、运输、中转、贸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主体责任(第三条)。强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履行立即报告义务,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第二十八条)。明确饲养场需要整改的相关情形,以及整改期间其饲养的动物不得供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时规定恢复供港澳的程序要求(第二十九条)。

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修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查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实施细则》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电子发票基本管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确立电子发票法律地位的基础上,顺应电子发票管理需要,进一步明确电子发票的基本管理规定。

二、增加发票数据安全管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明确发票编码规则、数据标准的管理以及增加发票数据违法行为类型和罚则的基础上,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第6条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07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23年12月25日应急管理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主要修改内容有:

一、对规章名称和适用主体进行修改结合2015年修改以来的实施情况,删去规章名称中的“试行”,本次修改后的规章名称为: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2018年机构改革后,应急管理部履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职责;2020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更名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应急管理部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责划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据此《规定》适用主体明确为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二、修改完善主要内容:

1、完善事故处罚处罚裁量权基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权益;

2、结合实践依法规范有关严重违法情节的认定;

3、《规定》明确了事故发生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范围,对人员“上一年年收入”做出规定,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做出明确的界定。

08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以下简称《大纲》)自3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明确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主体责任。

根据《指南》和《大纲》的相关要求,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掌握与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重要规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制规定,以及基于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等有关要求。具体详见下图。

09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有:

一、加强对销售行为的监督

1、四个禁止:禁止超出核准、授权范围从事保险销售行为;禁止未公告前宣称产品将停售或调整价格;禁止从事代理退保黑产;禁止介入保费缴纳、保险金支付。

2、四个不得:不得隐瞒限制条件,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夸大表述;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不得使用监管机构为该保险提供保证等引人误解的不当表述;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执行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加强相关工作要求

1、强化销售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保险公司在产品上线、产品条款变更、产品价格调整、产品停售时,应当充分披露相关信息,让消费者了解保险产品的全貌。

2、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办法》要求,未经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保险业务活动相关当事人)个人同意,保险销售人员不得向他人提供该个人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以及开展保险业务所必需的除外。

3、强化销售可回溯管理保险公司应按照相关监管制度规定,对保险产品销售行为实施可回溯管理;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业务档案、会计账簿、业务台账、人员档案、投保资料以及开展可回溯管理产生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档案资料,明确管理责任,规范归档资料和数据的保管、保密和调阅程序。

4、强化中介机构合作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在相关协议中确定合作范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与其具有保险销售业务合作关系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行为合规性监督,定期了解该保险中介机构在合作范围内的保险销售行为合规情况,发现该保险中介机构在从事保险销售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合作协议要求情形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督促纠正,并依法追究该保险中介机构责任。

 10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12月8日经第2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的主要内容有:

一、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快递包装标准化、循环化、减量化、无害化,避免过度包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优先采购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包装产品,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塑料制品。

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的;

(二)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

(三)抛扔快件、踩踏快件的。四、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保障服务质量,并符合下列要求:依法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登记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不得收寄;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物品进行查验,登记内件品名等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内件信息或者提供的内件信息与查验情况不符的,不得收寄;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按照约定在承诺的时限内将快件投递到收件地址、收件人等。

11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新修订的《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3月1日起实施。

《办法》的主要内容有:

一、新《办法》明确了电梯使用单位的确定原则、所承担的安全管理义务等。除此之外,电梯产权者也需要参与管理。

二、新《办法》鼓励住宅小区能将电梯广告收入用于电梯的维护保养、修理和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电梯综合保险,进一步拓宽的经费来源途径。

三、新《办法》还针对文明乘梯提出了明确要求:不得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不得拆除、破坏电梯使用登记标志、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应急呼救系统、电梯部件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损坏、损毁电梯专用操作按钮;不得携带危险化学品或者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不得倚靠电梯门,在电梯内打闹、蹦跳或者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攀爬、逆行。

四、如果发生电梯违法行为,市民可通过市政府12345投诉举报,还可以通过来信和网络举报。

 12

成渝两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实现互认

2024年1月25日,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发布《成渝两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管理办法(暂行)》,自2024年3月1日起,成渝职工医保参保人在两地办理医保转移,可实现缴费年限相互认可、累计计算。

 13

重庆中度失能人员可申请长期护理险

重庆市财政局联合市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3月1日起,在3级(重度失能Ⅰ级)、4级(重度失能Ⅱ级)、 5级(重度失能Ⅲ级)可按规定享受待遇的基础上,将2级(中度失能)按规定纳入待遇享受范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解决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问题的重要举措。《通知》对待遇享受范围、待遇享受方式、待遇结算标准等都进行了调整。待遇享受范围上,扩大到2级(中度失能),使更多失能人员纳入长期护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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