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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丨同居生活二十余年后的购房所产生的房屋分割纠纷
点击数:0次 更新时间:2023-10-17 14: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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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男、女方双方于2000年(时年男方36岁,女方38岁)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十余年至2021年7月,期间女方于2020年12月以23.5万元购买一房屋并登记于女方一人名下。解除同居关系后,男方向法院起诉请求分房屋折价款11.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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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驳回了男方分割房屋折价款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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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本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定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发生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1994年2月1日前,双方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因感情破裂而产生的财产分割,按照《民法典》规定处理。1994年2月1后,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在民政局登记为形式要件,没有登记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 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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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正律师说】

迪正律师接受女方的委托,代理女方应诉,本案涉及如下问题:

一、本案男女双方为夫妻关系、事实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

确定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否则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都不算法律承认的合法夫妻关系。男女双方无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久,即使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只要是未办理或未补办结婚登记的,都不是夫妻关系。

1994年2月1日民政局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的要件,按事实婚姻来处理。本案中,双方未进行婚姻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长达二十余年,看似属于事实婚姻,但双方却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以后开始共同生活的,不属于事实婚姻。

因此,本案的男女双方既不是婚姻关系(夫妻关系)也不是事实婚姻关系,只能算非法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具有较稳定的长期共同生活关系。同居关系当事人不能仅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但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可以提起诉讼。

二、同居关系与夫妻关系的财产处理原则的区别

同居关系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所得收入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男女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者管理所得的财产,根据同居生活事实,能够认定各自财产份额的按各自占有的份额分割;如同居期间财产已经混同,无法区分份额的情况下,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同居关系中,个人单方继承、获赠的财产或是个人所得、管理的工资收入或一方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形下均属于个人财产。

前述同居关系财产处理原则与婚姻关系财产处理原则有根本区别。夫妻共同财产关系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法律强调的是关系,并不要求夫妻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智力才能共同所有。夫妻关系中,个人单方继承、获赠的财产或是个人所得、管理的工资收入或一方购置的财产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同居一方如有配偶,则该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均为其与合法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其用于与他人同居生活,实际上是在处理合法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合法夫妻一方可以以无权处分或不当得利为由维护自身的权利。

三、本案所涉及的房屋归谁所有

男方要分割该房屋,应当举证证明系双方共同购置,或同居生活期间经济发生混同。男方为支持其主张也举示很多证据。

根据本案实际,迪正律师有针对性的收集整理了购房款的来源(来源于女方个人款项和个人借款)、同居前女方的财产情况和经营门市情况、同居后一直继续经营原门市的情况和各自收入情况等,证明双方虽然同居生活但经济并不发生混同。同时,举示了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的一份协议,虽然各方对该协议的产生和内容理解发生很大的争议,但该协议备注购买的房屋债务与男方无关,房屋为女方所有。

法院最终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经济发生混同,支持了迪正律师的观点,驳回了男方要求分割房屋折价款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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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与提醒

1、1994年后非婚同居,无论时间长短,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双方均不享有夫妻的权利义务,无法得到法律中的一些特殊保护。

2、鉴于同居关系的不稳定性与法律保护的限制性,有条件的男女应尽量放弃这种不稳定状态,尽可能采取结婚登记的形式开启夫妻生活,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困境。

3、同居双方可以通过咨询专业律师,对同居期间及同居之前所有财产进行约定,以充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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