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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正实务丨成功案例研析(第11期): 一起首付款为一方父母出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离婚纠纷
点击数:0次 更新时间:2016-10-09 15:09:05
    案号:(2012)南法民初字第09629号
     2011年11月23日,雷女士经可靠朋友介绍来到本所咨询。述称由于性格差异大,与丈夫张先生婚后经常发生争吵,甚至曾遭到对方冷暴力,夫妻感情却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希望能够结束与张先生的婚姻关系。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由于双方对财产的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多次讨论仍然存在根本的分歧,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雷女士选择委托律师为其处理诉讼离婚的相关事宜。
    案情简介
    雷女士与张先生于2008年网上认识后自由恋爱,2009那2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1年11月委托本案徐忠律师代理其提起离婚诉讼。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位于南岸区某某镇某某路的房屋的分割问题。该套房屋乃2009年9月份,也就是雷女士与张先生婚后所购买,登记在双方的名下。购房款一共20多万,首付款14万,全部为雷女士的父母出资。雷女士认为该房屋的产权应当归自己,张先生亦认为自己有权主张房屋的产权,双方因此争执不下。本所律师代理了此案后,围绕对我方有利的基本点收集了相关证据。经过多次开庭,最法官最终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同意雷女士一方支出的房屋价款远远超过张先生,将房屋产权判归雷女士具有合理性。在案件后续的处理过程中,经过本所律师与雷女士多次讨论,在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的情况下,我方选择同意与对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张先生向雷女士补偿人民币20万元,房屋为张先生所有,雷女士与张先生以各自名义所欠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表面上本案最终的处理结果虽然不是雷女士的最初诉求,但实际上却对雷女士更加有有利,雷女士表示十分满意。
    代理思路
    雷女士与张先生所争议的房屋是婚后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按照法律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该房屋的首付款全部是由雷女士的父母出资,雷女士与张先生虽然婚后有共同还贷,但是还贷的金额少、时间短,而且婚姻法有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我方抓住这些有利的点,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在庭上充分论证,尽管对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也是尽力争取,法官最终还是认可了我方的思路,这就使得我方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处于比较主动的地位。在审理的过程中,法院主持调解,徐忠律师凭着丰富的诉讼经验,充分运用已有的主动地位和谈判技巧,并巧妙地转换思路,同意房子归张先生所有,但是张先生要向我方支付20万元的房屋折价款,并且要求张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举将近10万元的债务由自己偿还。表面上雷女士放弃了房子,但实际上雷女士反而因此所获得了更多的财产利益。
    办案总结
    律师,要为当事人获得最大的合法权益而倾力拼争,这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是最基本的执业道德。在维护和争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时候,不仅要考虑到当事人积极利益的增加,还要致力于当事人消极利益的减少。就拿本案来说,如果雷女士坚持要法庭将房子判归自己,
很可能在获得房子的同时还要支付张先生房屋折价款,而且会背上巨额的共同债务。本所律师考虑到这一点,为了帮助当事人争取更大的利益,说服雷女士转换思路,同意进行调解,并以附条件的方式放弃了房屋的所有权,最终不仅要回了雷女士父母所付的首付款和自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支付的按揭款,还得到了一定的补偿,而且免除了外债的隐患,从结果上来看对其更加有利。这正体现了本所律师以维护当事人最大利益为己任的执业理念和执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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