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资讯中心 > 迪正动态
迪正实务丨成功案例研析(第10期):公司以年终考评得零为由拒发高管年终奖,运用法律手段维权成功
点击数:0次 更新时间:2016-09-19 13:33:48
    案例索引:渝九劳人仲案字(2014)第832号;(2014)九法民初字第10173号;(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681号
2014年5月6日,潘某某来到本所,向本所律师咨询涉及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问题。经过交谈,本所律师得知,潘某某原是A公司的高管,月薪逾两万,全年的绩效工资超过十万。2013年9月,某公司吸收合并了A公司,并于12月8日解除了与潘某某的劳动合同,同时还拒绝向潘某某支付2013年的绩效工资。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潘某某决定委托本所律师代理其处理追索劳动报酬的相关事宜。
    (一)案情简介
    2012年5月,潘某某被A公司聘用,担任高管。2013年1月1日,潘某某再次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3年9月,A公司被B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成立了九龙坡分公司取代来原有的A公司。2013年12月8日,B公司九龙坡分公司解除了与潘某某的劳动合同。2013年12月18日,B公司九龙坡分公司公布了《关于辞退原A公司副总潘某某相关事宜的处理意见》,该意见规定公司高管2013年的绩效工资以公司的年终考评的结果为准。结果在年终考核中A公司的考评得分为零, B公司九龙坡分公司便以此为由认定潘某某的2013年度的绩效工资也为零。
    本所律师代理此案后,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了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A公司的考评结果,潘某某要求2013年度绩效工资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本所律师又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决B公司向我方当事人支付2013年度的绩效工资。判决生效后,对方当事人提起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负累,我方当事人同意与对方进行调解,最终的调解结果为,对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我方支付了2013年的绩效工资。委托人潘某某表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二)代理过程
    在本案的代理过程,其实就是一个化被动为主动的过程。在案件的初始阶段,尤其是仲裁处理结果出来后,对我方当事人可以说是极为不利。但本所律师本着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倾力拼争的原则,不断核实案件有关证据,分析案情,最终成功扭转了局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所律师抓住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在诉讼中着力分析对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理由,并寻找其证据链条中的薄弱环节,成功发现了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的漏洞之处,比如:对方当事人举示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充分证明公司全年存在亏损的事实,公司的考评得分依据就被动摇。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的复印件无法证明与原件一致,自然就没有证明力。并且,对方当事人也不能够举示绩效奖金的计算依据方式和发放办法,而且被告所赖以认定的2013年度考评实施办法制定并公布于原告离职后,对原告没有约束力。最终,经过数次开庭,本所律师通过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成功揭示了对方举示的证据没有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的事实,以切断对方的证据链的方式,成功使得对方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最终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办案总结
    律师办案具有强烈的专业性和灵活性,律师办案的过程又是一个不断攻坚克难的过程,不管在办案的过程中是否占据主动地位,也不论案件的繁简程度和胜算大小,作为律师要做的,就是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拼争到最后。本所律师一直正是坚持此种理念,才能够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保持平稳心态,最终得到满意的结果。

渝公网安备 50010502001759号

  • 咨询热线
  • 023-67706293
  • 138-8319-8100
  • 迪正公众号
  •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