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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点击数:0次 更新时间:2015-03-26 10:05:53
    ♦胡某某与何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所律师代理受害人胡某某维权,本案涉及农村户口如何按城镇标准赔偿、两次不同的伤残鉴结论的合理使用,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等争议问题,渝中区法院最终判决支持我方请求。
 
    ♦陈某某、雷某某、周某甲、周某乙与重庆某某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沙坪坝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所律师代理死者母亲陈某某维权,本案涉及死者幺爸出具的相关证明其与死者系养父子关系的相关证据认定、农村户口如何按城镇标准赔偿、赔偿责任的承担比例等问题,南岸区法院支持我方意见,做出判决。判决后,死者母亲与死者妻子、儿子间对赔偿金的分配问题发生争议,最终在本所律师的努力下也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杨某某、张某某、向某某等与王某甲、王某乙、重庆市南川区某某汽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系轿车与货车相撞,轿车主要责任,货车次要责任,轿车上四死(含车主和驾驶员)一伤的交通事故,本所律师代理其中一位死者(非车主和驾驶员)的家属维权。本案涉及复杂的事实和法律认定,如两车责任承担比例、车主方承担责任还是驾驶员方承担责任、承担责任方的继承人如何承担责任及承担多大的责任、车上乘坐人员是否会自己承担一部分责任及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等等,南川区法院最终做出判决。

   ♦ 重庆市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省某某集团物流有限公司、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本案系货车跨省运输过程中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本所律师代理重庆市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跨省起诉要求赔偿货物损失的案例,通过合理的诉讼法律关系选择及合理的诉讼程序安排,我方委托人全部损失得到赔偿并兑现,被我方委托人称为经典维权事件。
 
    ♦粟某某与叶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与执行
    粟某某系致害方,一审判决不利后,粟某某委托本所律师代理上诉与执行,本案涉及重新鉴定问题、责任认定问题、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标准问题及支付方式(一次性还是分期)问题、残疾赔偿金是否过高问题等诸多问题,本案最终和解执行。
 
    ♦张某某与李某某、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所律师代理受害方张某某维权,本案涉及按农村还是城镇标准(保险公司对伤者做了问话笔录)、误工费、护理期、扶养能力等问题,渝中区法院最终做出判决。
 
    ♦刘某某与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所律师代理受害方刘某某维权,本案涉及按农村还是城镇标准、赔偿责任划分等,还涉及多人受伤,双方都是摩托车且超载等问题,法院最终判决。
 
    ♦刘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公司、重庆饭店商贸有限公司、唐某、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及杨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公司、重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两案
    本所律师代理受害方刘某某及杨某某维权,刘某某与杨某某系母子关系,刘某某搭乘杨某某摩托城与唐某驾驶的重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刘某某与杨某某受伤,本案涉及责任承担、责任划分、赔偿标准等,渝中区法院最终支持受害方请求。

    ♦陈某某、胡某某与中国某某工程公司重庆有限公司、李某某、申某某、陈某某、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系一摩托车撞上行车方向的钢管上(钢管架系中国某某工程公司重庆有限公司因修路占道施工所设),摩托车驾驶员及乘坐人当场死亡,本所律师代理死者乘坐人的父母维权。本案涉及具备赔偿能力的工程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一起驾驶员的继承人如何承担责任等争议很大的问题,渝北区法院判决,具备实际赔付能力的中国某某工程公司重庆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人得到赔偿。
 
    ♦陈某某、龚某某、陈某某、陈某与重庆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重庆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商贸分公司秦某某、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系乘车人在车辆制动失效的情况下跳车死亡,本所律师代理死者家属维权。本案情况特殊,双方争议大,责任大小不好确定,綦江区法院最终支持我方意见,维权成功。
 
    ♦巫某甲、高某、巫某乙、巫某丙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某某运输有限公司、蓝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系货车在装货过程中下滑,司机试图上车制动货车的过程中,被货车车门挤压造成胸腹挤压伤后死亡,本所律师代理作为被告的重庆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本案事故性质认定、保险条款的适用(是否适用交强险和三者险)争议很大,沙坪坝法院判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本所委托人诉讼目的完全达到。 

    ♦谢某、谢某某、甘某某与李某、重庆某某物流有限公司、重庆某某专用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系新车出厂后驾驶员从生产厂把车开到销售点的过程中出现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该新车脱保,没有保险公司承担。本所律师代理作为被告的驾驶员李某应诉。江北区法院判决我方委托人李某不承担责任。
 
    ♦刘某某与胡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所律师代理受害方刘某某维权,本案系标的很小的案件,涉案金额一万余元,但有一定的典型意义。胡某驾驶其岳父名下的车导致刘某某受伤,产生医疗费七千元,出院后,刘某某本想就此小事故进行协商解决就行了,但一直因胡某原因无法协商好,刘某某只好委托律师维权,南岸区法院审理此案,开庭后很快解决纠纷并兑现赔偿款。通过本案也可以看到绝大多数交通事故纠纷都是通过法院审理来解决的现实,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事故发生后的实际赔付方涉及保险公司与车方两方,而各方追求的目的及方式不容易达成一致,所以交通事故受害方及时通过法院解决往往会更快且赔偿也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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