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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承办律师:徐忠
01 案情概述
被告人甲,原是某区干部,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贪污罪,被刑事拘留。随后,检察院以贪污罪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甲,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款,数额巨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02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最终改变起诉书所认定的数额巨大,认定甲仅构成贪污数额较大,从轻适用刑期以及罚金。
03 迪正律师说
接受委托后,迪正律师仔细查阅了相关证据资料,结合法律规定,寻找有效辩护的策略,最终成功改变量刑的重要标准——犯罪金额,由指控的数额巨大变为数额较大。
根据规定,贪污数额认定不同,所适用的刑期也不同。数额较大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甲量刑的关键就在于其最终贪污数额的认定——究竟是数额较大,还是数额巨大?检察院起诉书中列明的观点是甲构成数额巨大,意味着甲很有可能被判处更重的刑罚。一时间,甲面临着巨大的心理压力。
迪正律师从犯罪金额下手,梳理检察院金额计算的逻辑,通过对相关证据一一进行严谨的分析和计算,发现起诉书中计算的部分依据和计算方法是错误的。比如,起诉书中指控,甲于某日结算报销相关款项八万元,事实上,相关的证据显示甲只得了五千元。再比如,起诉书中指控的甲于某日多报取十一万之多的款项,但事实上却只有七万元左右。随后,迪正律师按照正确的计算思路,重新着手计算犯罪金额。经过长时间、多次的计算比对,最后的总金额完全不满足法定的数额巨大标准,法院采纳了迪正律师的算法和辩护意见。
同时,迪正律师还提出了自首的辩护意见。根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构成自首”的直接规定来看,被告人并不明显构成自首,但是结合本案的被告人具体到案经过和侦查立案等情形综合考量,迪正律师认为应当构成自首。
迪正律师在充分阐述了甲坦白、认罪、退赔积极态度的基础上,根据在案件立案之前主动去检察院说明情况的事实、公安立案是以滥用职权罪进行侦查,但甲供述的是贪污罪等的相关情况,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虽然迪正律师认为理由充分,有理有据,但遗憾的是法院最终没有采纳该辩护意见。法院未采纳自首,迪正律师是有不同看法的,考虑到案件发生的背景和本案还涉及到救济救灾款项的问题,以及毕竟本案不是非常明显可以确定的自首情形,加上最后的判决结果被告人是满意的,迪正律师也勉强释怀。
本案的办理过程,体现了迪正律师一直秉承的“启迪权利、求正个案”办案原则,办理每一个案件都要“有效辩护”,“倾力拼争”,力求做到精益求精,不留遗憾,比如本案辩护的自首辩护虽然没有被采纳,但迪正律师理由充分,有理有据的辩护,间接地会影响法官的判断。
从无数的细节着手,小到金额、数字,大到庭审辩论,不遗余力地依法为委托人进行辩护、代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不仅仅是律师应当具备的专业素养,也是作为法律工作者维护法律正义的体现。迪正律师再一次体会到了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拼争的成就感,同时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体现了律师的专业性以及不可替代性。
04 迪正律师提醒
1、涉及刑事犯罪后,一定要尽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2、对于某些重大事项,例如认罪认罚,尽量与律师沟通后决定,并依法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3、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05 法律法规
案涉主要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2条、第67条、第382条、第383条。
主要文书案号:(2016)川1602刑初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