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案例实务 > 法律法规
每月新规 | 2023年12月份实施的部分法律法规
点击数:0次 更新时间:2023-11-30 17:30:27

1、《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一下简称《条例》)已经2023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优化社会保险服务,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的,全文共七章,六十三条。对内容进行简单的概括如下:

一、《条例》对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对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适用本条例进行规定。

二、《条例》对经办机构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对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登记和转移、信息记录和管理、怠于核定和发放等职责进行了规定。

三、《条例》明确了便民利民的要求,要求通过加强信息共享、减少证明材料、缩短办理期限、加强对特殊群体提供人性化和个性化服务等方式,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加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务。

四、《条例》对监督管理举措进行了明确,要求要求社保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社会保险服务。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保经办机构、社保服务机构等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社会保险信用管理制度。要求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监督。

五、《条例》明确了法律责任,对骗取社保基金支出,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保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2、《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共9章66条,重点内容包括:

《办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增设专章明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具体要求;在推进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食品经营许可流程,压减许可办理时限,并将部分按照许可管理的情形调整为报告,释放改革红利。

《办法》结合行业发展、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等,进一步明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范围和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具体情形,将实践中容易导致责任落空且有迫切监管需要的连锁总部、餐饮服务管理等纳入经营许可范围,并从风险管控角度,增加并细化了单位食堂承包经营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等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办法》重新梳理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和主体业态分类,并对每一类别分别明确了具体分类情形以及许可和监管要求,增强了可操作性;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要求,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设置不同幅度的罚则,对于可以改正的违法行为,设定了责令限期改正等柔性措施。

3、《牙膏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号公布,《牙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25条。

《办法》明确了牙膏是指以摩擦的方式,施用于人体牙齿表面,以清洁为主要目的的膏状产品。限定牙膏产品的物质性状为“膏状”,牙粉、漱口水等产品将不再适用该《办法》。同时《办法》强调境外牙膏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办理备案。

《办法》对原料也进行了相关规定:提出牙膏新原料应当遵守化妆品新原料管理的有关规定,具有防腐、着色等功能的牙膏新原料,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牙膏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已经取得注册、完成备案的牙膏新原料实行安全监测制度,安全监测的期限为3年,安全监测期满未发生安全问题的牙膏新原料,纳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已使用的牙膏原料目录。当前暂未发布《牙膏已使用原料目录》。

同时,对名称也进行了限制,牙膏的属性名统一使用“牙膏”字样进行表述,意味着所有牙膏产品的名称都应以“牙膏”结尾,非牙膏产品不得标注“牙膏”字样。

在功效方面,借鉴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管理经验,通过制定分类目录对牙膏的功效宣称用语实施正面清单管理。国家药监局将根据牙膏的功效宣称、使用人群等因素,制定、公布并调整牙膏分类目录;明确提出牙膏的功效宣称需要有据可依,对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牙膏产品的功效宣称用语进行严格限制;“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等被明确禁止标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修改

交通运输部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0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优化外派机构许可管理。落实国家优化营商环境和“一网通办”要求,将外派机构的许可层级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调整为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不再要求外派机构到海事管理机构现场办理资质变更、注销手续。同时进一步细化许可条件,压缩许可时限,明确电子资质证书效力,并将定期集中年审调整为按取得时间分批年审,更加科学合理。

二、压实外派机构责任,保障外派海员权益。一是依据《海事劳工公约》《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明确外派机构在外派海员上船工作前,应当保证外派海员与境外船舶船东签订就业协议并负责对协议内容予以审查。二是要求外派机构因停止经营或者资质被吊销、撤销的,应当对其外派在船的海员做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报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三是优化备用金管理制度,补充完善备用金缴存主体和紧急情况下的动用主体,保证外派海员发生境外突发事件后得到及时救助。

三、建立信息通报机制,更好服务外派海员。要求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将外派机构名单等信息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并由交通运输部及时通报外交部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更好进行协同监管和服务。

四、依法设定行政处罚,规范海员外派活动。《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赋予规章设定处罚的权限,对无证从事海员外派活动设定了一定数额的罚款。

5、《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51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强化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食品安全责任,规定市场开办者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等管理义务和销售者履行进货查验、定期检查、标示信息等主体责任;明确了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的案件通报和移送制度,细化了具体通报情形。

二、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列为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的有效凭证之一,并鼓励优先采购带证的食用农产品;同时明确提出在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上,鼓励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通过应用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团体标准等促进食用农产品高质量发展。

三、针对群众反映“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增加对销售场所照明等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要求;明确鲜切果蔬等即食食用农产品应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防止交叉污染。此外,结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以个体散户为主的突出特点,按照“警示为主,拒不改正再处罚”的基本原则设置法律责任,将部分条款的罚款起点适度下调。

6、《庭院凉篷》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庭院凉篷》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自12月1日起实施,该文件的制定和出台将填补该类产品缺乏标准规范的空白,有利于庭院凉篷产品质量的提升以及行业的发展,为企业出口提供保障。

文件首次对庭院凉篷从产品分类、原材料、外观、产品完整性、尺寸、性能要求和安全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规范。

7、中国对六国试行免签

中方决定试行扩大单方面免签国家范围,对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西班牙、马来西亚6个国家持普通护照人员试行单方面免签政策。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上述国家持普通护照人员来华经商、旅游观光、探亲访友和过境不超过15天,可免办签证入境。

8、新版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签发启用

国家移民管理局宣布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签发启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以下简称“永居证”),同时发布新版永居证式样。新版永居证启用后,现版永居证在有效期内仍可继续使用,持证人可根据个人需要,适时申请换发新版永居证。

永居证是国家移民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批准其在境内永久居留后,为其签发的法定身份证件。该证作为个人身份证件可单独使用,持证人可在住宿登记、购买车(船、机)票等需要证明个人身份的场合作为合法凭证,无须再出示其外国护照。

9、关于南川区部分城区道路货车限行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优化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缓解道路交通拥堵,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城区道路交通实际,决定在南川区部分城区道路对部分货车实施限行管理。

通告规定实施时间为2023年12月20日。相关内容如下:

一、限行车辆类型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和中型、重型专项作业车、特殊结构货车等悬挂黄色牌照的货车。

二、限行时间为每天7时至22时。

三、限行区域主要有:金佛大道半溪口路口—东环路裕隆驾校路口—东环路卫校路口(南水路干水碾安置还房路口)—北环路北师大路口—隆化大道—隆化大道庙堡顶路口—景城大道—九鼎二支路泽凯德润路口—九鼎路—金山大道—金佛大道半溪口路口;九鼎二支路上江雅筑路口—隆化大道—北环路北师大路口—北环路南鸿大厦路口—永隆路—九鼎二支路上江雅筑路口。

四、货运通道:国道G353(南平方向)—九鼎二支路—景城大道—隆化大道(北环路北师大路口—南太路大观兴隆方向)—龙凤大道—龙江大道(花山中路—东环路裕隆驾校路口)—花山南路(金佛大道半溪口路口)—国道G353(水江方向)。

五、对在限行区域范围内的企业物流运输车辆确有在限行时段内通行需求的,可以向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南川区火车站大道5号)申请办理货车通行证,或通过交管“12123”APP平台申办货车通行码服务,持证车辆应当按照通行证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六、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消防车、警车、工程抢险车、市政环卫车等车辆不受上述禁行措施的限制。(20时至次日6时,城区内商品砼、生活垃圾清运车等特殊货运车辆按照原有通行时限规定执行,7时至9时、11时至13时、17时至19时等三个高峰时段禁止通行。)

七、违反此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渝公网安备 50010502001759号

  • 咨询热线
  • 023-67706293
  • 138-8319-8100
  • 迪正公众号
  •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