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案例实务 > 法律法规
每月新规 | 2023年6月份实施的部分法律法规
点击数:0次 更新时间:2023-05-31 15:00:19

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住建部发布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编号为GB 55037-2022,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其中包括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中诸多条款

该规范细化明确了消防救援窗的要求,增加了特殊建筑和甲类厂房可不设置消防救援窗口的豁免条款。

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新修订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全面落实“三检合一”改革要求,实现检验检测数据和报告联网共享,将货运车辆的检验检测周期和频次统一为10年内每年检测1次、10年后每半年检测1次。实行普货车辆异地检验检测,普货车辆可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明确道路运输车辆取得网上年度审验凭证的,可免于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注车辆技术等级。

3、《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2023年6月1日起,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在《通知》中提出,执行工商业(或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用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同时,该《通知》强调,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电价政策。

4、《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

自6月1日起,电信主管部门自收到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之日起60日内,应当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分类处理。未发现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已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的,终结调查;认定存在违法行为但存在不予处罚情形的,不予处罚并责令改正;认定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及时立案;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已于2023年4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3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法﹝2012﹞32号)同时废止

该规定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设置了三级司法赔偿案件案由,其中一级案由2个、二级案由7个、三级案由20个,并逐个说明案由适用范围。修改后的案由体系更加完整、分类更加准确、适用更加方便,可以为人民法院司法赔偿立案、审判工作精细化发展以及准确统计各类司法赔偿案件提供有效制度保障。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

该意见自6月1日起施行。该意见明确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程序和方式,明确证据审查判断标准和应把握的原则、细化被害人保护救助要求。要求有案必立,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七日。

7、《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关基设施)是指在公路水路领域,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和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关基设施管理体制,建立关基设施认定机制,压实运营者主体责任,加强对关基设施风险隐患的应急处置,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等。

8、《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

自6月20日起,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外卖企业应当通过商务部建立的全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系统,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报告每半年一次,上半年报告应于当年7月31日前完成,下半年报告应于次年的1月31日前完成。

9、《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

该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与境外接收方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适用本《办法》。

该办法明确,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开展个人信息出境活动,应当坚持自主缔约与备案管理相结合、保护权益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保障个人信息跨境安全、自由流动。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发现个人信息出境活动存在较大风险或者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可以依法对个人信息处理者进行约谈。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按照要求整改,消除隐患。

10、公安部公布的10项公安交管服务群众服务发展便利措施

该十项措施将于2023年6月1日起试行,该10项新措施分为深化减证便民、服务群众出行、创新“互联网+交管”服务等三个方面,涵盖车驾管办牌办证、城市交通秩序、事故和违法处理、驾驶人教育审验和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等,进一步扩大改革惠及面,增进群众获得感。

该十项便利措施分别是,扩大私家车新车上牌免查试验点;实行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一证通办”,对在户籍地以外或住所迁入的人员,可以直接凭身份证“一证通办”,无需再提交暂住地居住证明;便利军人换领大型货车驾驶证;优化城市公交专用道管理;增设完善农村隐患路段警示防护设施;推广轻微交通事故线上视频快处;推出“交管12123”APP大字版,优化“补换领证件”“违法处理”等高频业务功能和界面;推行电子检验标志网上推送提示;便利满分审验教育地网上变更;便利港澳车辆网上处理交通违法和轻微事故。

11、21个省份婚姻登记可“跨省通办”

据民政部,新纳入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范围名单的试点省份将于2023年6月1日起,开展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

根据国务院批复,目前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宁夏。

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12、《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

2023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市实行养犬分区管理。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除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应急救援犬、海关缉私犬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外,养犬市民应当先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重点管理区养犬还应当给犬只植入电子标识,再到公安机关登记办证。重点管理区每户可养1只犬。自养犬登记办证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申请再养1只,但总数不得超过2只。2023年6月1日前已饲养2只犬,且之前已办养犬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但是最多只能保留2只,超过2只的需自行处理。


渝公网安备 50010502001759号

  • 咨询热线
  • 023-67706293
  • 138-8319-8100
  • 迪正公众号
  •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