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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纠纷丨通过法院调解解决同居分手的后顾之忧
点击数:0次 更新时间:2023-06-20 13: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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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男、女方系恋爱关系,年龄相差较大,男方体弱多病需要女方进行照顾。于是在2021年7月25日双方签订书面《赠予》和《承诺书》,男方表示将其安置房赠予女方,女方也承诺愿意照顾男方今后的一切事宜包括养老送终。同月29日即四天后便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共同生活至今。2021年11月,女方还与男方女儿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男方过世后的一切丧葬事宜及丧葬费的领取均由女方负责,男方女儿协助处理。

现男方想搬出该房屋单独生活,并不再要求女方履行《承诺书》的义务,房屋仍然归女方所有,但要求其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款。双方经过协商基本达成了一致,但为更好的保护各自权益,便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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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前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最后达成了和解协议,同时男方也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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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本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一百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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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正律师说】

同居,主要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现实状态。虽然未办理婚姻登记,但也形成了一种较为稳定的长期共同生活关系。生活中,作为婚姻关系之外的一种两性关系已经屡见不鲜,随之引起的同居纠纷也越来越普遍,可能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遗产继承等。由于缺乏具体、完整的法律条文支撑,同居纠纷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一直处于比较尴尬的地位,也逐渐成为了法院审理的难题之一。

迪正律师认为,双方为了各自的权益得到保障,通过法律途径赋予“私下的协议”法律约束力的做法是十分明智的。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为该房屋的处置问题。虽然私下达成了协议,但双方都存在一定的顾虑。男方的顾虑在于:现在自己想搬出去独自生活,虽然私下已经达成了女方保留房屋只需给予一定补偿的合意,但房屋毕竟已经过户给女方,万一对方不支付补偿款,自己的权益将很难得到保障。而女方的顾虑在于:毕竟双方没有结婚,房屋是男方赠与而来,男方女儿才是其财产的继承人,万一男方女儿之后要求返还房屋,自己不仅得不到房子还倒给出去补偿款。

高效迅速拿到法院的司法文书是本案双方的共同要求。近年来,法院案件数量众多,正常诉讼程序经历的时间较长。因此,本所律师与对方当事人进行不断地沟通、安排专人在立案和审判环节积极与法院沟通联系,进行了积极的调解工作。最终很快通过法院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法院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自此双方的争议得到了有效的处置。高效迅速的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这也是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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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与提醒

1、同居须谨慎!法律只承认已登记的婚姻关系,同居关系发生纠纷维权难度较大。同居关系一方以个人资产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财产,另一方不享有份额。

2、“私下达成的合意”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才能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在为避免纠纷发生或纠纷已经发生时,及时寻求专业人士获得法律帮助。

3、纠纷的解决途径多样,诉讼耗时耗力,能够通过和解、调解得到法院支持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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