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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开展《民事诉讼法》的学习与研讨
点击数:0次 更新时间:2018-09-18 16:28:58

 

2018914日,本所召开会议,由事务所主任徐忠律师主持,对《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学习与研讨。

《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关系的部门法,主要调整程序问题,与实体法相对应,作为程序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基本法地位。在我们日常的诉讼活动中,民事诉讼法对我们进行指导,具有重要地位。

《民事诉讼法》内容复杂多样,此次研讨会主要涉及了有关释明权,共同诉讼,简易程序等问题,首先徐律师带领我们进行了概念的梳理:
 

释明权: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主张或陈述的意思不明确、不充分,或有不当的诉讼主张和陈述,或者他所举的证据材料不够而误认为足够了,在这些情形下,法院对当事人进行发问,提醒、启发当事人把不明确的予以澄清,把不充足的予以补充,把不当的予以排除、修正。
 

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共同诉讼有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种类型。其中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共同诉讼,是普通共同诉讼。

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徐律师讲解概念理论的过程中,我们还找了一些其他法律依据,并且结合了具体的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探讨。例如,

法律依据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释明权有相关规定: 如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具体案例方面,如《郭玉双、夏凤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中对释明权进行了有关规定

“在此情况下,依照相应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应向郭玉双行使释明权,告知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的法律关系,询问郭玉双是否变更诉讼请求,是否追加田会斌、彭静国为被告,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对本案进行审理。而一审法院并未对郭玉双行使释明权,直接判决驳回郭玉双的诉讼请求,程序违法。”

另外学习过程中,我们还提及了证明责任问题和证人出庭等问题。

这些问题以及前面所讲的释明权,共同诉讼和简易程序等问题,与我们的民事诉讼活动息息相关,会后我们安排了专人进行详细探讨,形成专题。

在研讨会中,通过理论到依据,再到实际案例,这样的一系列学习流程,我们不仅学习到了理论知识,也学习到了实践中如何应用的相关问题。有利于我们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更好地领悟《民事诉讼法》的精神,指导我们的实践活动,提高我们的执业技能,体现专业化和规范化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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